关于评级

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

信用评级的真实性是指评级过程中,应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数据和资料并科学进行分析,并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审定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建立在客观和真实的资料基础上,建立在真实的操作过程上。

一致性原则

评级机构在评级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应与机构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评级结果应保持客观一致性,从而促进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同一时期不同评级对象同样的评级结果对应的信用风险程度应大致相当,同一行业、地域或领域内的评级结果应有较强的可比性;同一评级对象不同时期的评级结果应有很强的可比性(评级方法或评级标准发生大的调整情况除外)。

独立性原则

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不能受评级对象(发行人)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要采取回避、信息披露等方式方法避免、减少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即评级机构、评级人员若存在上述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得参与该债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如果评级机构或评级人员存在无法回避的利益冲突情况下,应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向市场披露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便于投资者做出客观的评价。

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原则包括几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是评级机构及其高管与发债主体之间的独立性,即评级机构及其高管与发债主体之间在股权上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相互控股或持股的关系。第二个层次是评级机构与发债主体高管之间的独立性,即评级机构的高管与发债主体的高管之间不存在直接亲属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指评级人员与发债主体之间的独立性,包括评级人员不得参与评级收费的谈判、不得为受评对象提供咨询、评级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受评对象任职高管、评级人员不得接受受评对象超过一定金额的馈赠或其他活动。

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做到公正,不带有任何偏见。对于信用评级的客观性,评级机构通过实地调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市场表现统计分析等保证信用评级的客观性。

审慎性原则

在信用评级资料的分析过程和作出判断过程中应持谨慎态度。对基础资料要采取质疑的态度并努力求证,对影响评级对象(发行人)经营的潜在风险要认真评估,对未来预测要采取审慎客观或相对保守的观点,对评级对象(发行人)某些指标的极端情况要做深入分析,不要遗漏重要风险的线索。

关于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