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取消债项强制评级以来,债券市场使用主体信用评级发行债券的情况日益增多,但存在发行人不当或无权引用信用评级报告引发风险误读,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范围及跟踪评级不明确,评级机构责任放大等问题。为促进信用评级业务的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执业规范》《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现就发行人未安排债项评级的情况下,引用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和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发行债券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引用我司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和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均应事先向我司发送书面申请,明确拟引用的主体信用评级信息、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及拟发行的债项信息,并同步提供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我司将在收到上述申请及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如评估后同意引用且引用内容无误的,我司将出具盖公章的《评级机构确认书》。发行人可引用的我司信用评级报告应仅为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同时主体信用评级结果须在有效期内,其它债项的首次及跟踪评级报告均不能作为引用发行的支持文件。
我司出具《评级机构确认书》、发行人使用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发行债券后,在主体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内,我司仅对该主体信用状况负有跟踪评级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评级机构确认书》涉及的债项不承担跟踪评级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我司书面确认,引用我司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发行债券的,我司对于该引用行为不予认可,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且有权根据相关规则终止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结果。
我司保留对本公告的解释权,且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本公告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