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7〕99号),为实施人才优先发展,加快人才强区建设,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优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各单位设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已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符合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重点产业、行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在区域内经批准由市、区所属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园区工作站企业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以下简称“基地站”)和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和朝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分为设站资助、日常经费资助、科研活动资助、产学研促进资助。
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设站资助用于资助各单位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等。资助标准为每单位一次性10万元。
第八条 日常经费资助用于资助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包括:工资、奖金和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组织交流活动等。
财政预算设站单位的日常经费参照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单位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4万元。
第九条 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标准最高为5万元。
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超过30日。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标准最高为3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标准最高为2万元。
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标准最高为3万元。
第十条 产学研促进资助用于园区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政策研究、宣传推广、培训组织等服务,搭建产学研交流平台,提升组织能力和影响力。资助标准最高为10万元。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区域内各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站可申请设站资助。申请设站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颁布后经批准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站,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从事科研工作3个月以上。
(二)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等价值不少于受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 区域内各工作站、基地站可申请日常经费资助。申请日常经费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二)申请资助年度有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进站从事研究工作。
招收国外留学或外籍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在职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兼职青年英才,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 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可申请科研活动资助,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申请项目应为本人承担,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三)申请项目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项目资助。
(二)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三)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
(四)进站时间满18个月的。
第四章 申请及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 设站资助工作视单位设站批准和科研活动进展情况随时开展;日常经费资助、科研活动资助和产学研促进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
第十六条 设站资助、日常经费资助由设站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基地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报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七条 科研活动资助由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属企业分站的经工作站;属基地站的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 申请经费资助须按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议,确定资助方案。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资助方案由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在获批的20个工作日内,由区人力社保局一次性予以拨付。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由设站单位代受资助人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报本单位博士后(青年英才)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受科研活动资助事项完成后,受资助人应在受资助事项完成3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明细。
第二十四条 受科研活动资助的受资助人因故提前离站、退站,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可将剩余资助经费用于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人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朝阳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朝人社发〔2013〕4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